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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2410/2022-67826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2-12-09
        关于开展2022年车检站分级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2- 12 17: 02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车检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我省车检“一件事”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浙市监评〔2020〕14号)、《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出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19项措施的通知》(浙公办〔2021〕117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2022年车检站分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开展车检站分级评价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持续深化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保持改革成果实效长效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分类监管、精细化、差异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力推进车检站分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二、系统申报,逐级审核

        (一)评价系统

        本次分级评价通过网上数字化系统申报方式完成,最终评价结果在“浙里检”网站公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获得CMA资质认定证书的各车检站需登录“浙里检”网站(https://www.zljweb.com/),点击右侧“机动车分级管理”进入系统,注册账号进行自评并提交相关资料;市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需登录上述网站进行初评;省级各部门对各市初评结论进行复评(省级、市级各部门账号统一发放)。

        (二)评价步骤

        1.机构自评。各车检站登录系统,填写自评表(见附件1),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以PDF格式上传。拍摄展示机构车辆检测的完整流程的视频(从车辆进入机构开始到车辆检测结束停至取车区为止),视频拍摄的检验区域应包括:预检区(交车区)、外观检验区、底盘检验区、检测车间、底盘动态检验区、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视频拍摄的服务区域应包括还车区(停车区)、场区道路、服务大厅、办公区,视频长度不超过3分钟,大小不超过500M(上传操作详见附件2)。

        2.地市初评。各地级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统一分配的账号登录系统,审核各车检站自评表和展示视频,记录相关审核结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并进行A、B、C、D初评,最终形成评价结果。原则上A级车检站比例不超过20%。以地级市为单位全部评定后,通过系统上报省级部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

        3.省级复评。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地市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四部门对机构评价结果均为A的,该机构最终评价结果为A,以此类推。评价结论不一致的,以最低的评价等级为该机构最终评价结果(具体操作详见附件4)。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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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实开展自评。各车检站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将本次评价作为全面提升车检站检测质量、服务水平的新契机,对照自评指标逐项自查,敢于找差距补短板,形成高质量的自评素材,客观如实的完成自评工作,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评材料系统上传。

        (二)压实审核责任。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指导辖区内车检站推进分级评价工作,对车检站提供的资料要严格审核,落实好工作责任。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行政、刑事处罚的车检站要实行一票否决,一律按D级评定。对推荐的A级车检站要逐一落实现场核实,并于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评价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同。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相关车检站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监管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在评价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动态沟通机制。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对评价等级低、风险较高的车检站增加检查次数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率,不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秦伟浩,0571-89761534;

        省公安厅     徐金华,0571-87288025;

        省生态环境厅 施枭彬,0571-28869041;

        省交通运输厅 单翠霞,0571-87820165。

        附件:1.车检站自评表

        2.车检站操作手册

        3.市级部门操作手册

        4.省级部门操作手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