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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2031/2023-7865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3-02-20
        发文字号: 浙发改农经〔2023〕5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2-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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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3-02-20
        发文字号: 浙发改农经〔2023〕5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2-2023-0004
        有效性: 225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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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 日期: 2023- 03- 07 17: 49
        •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 来源: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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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建设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题中之义。我省沿海地区人口日益集聚、产业持续发展,但现有海塘工程防御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要求不协调,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202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行动计划》(浙委办发〔2021〕28号),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出台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审批政策,建立前期工作会商机制,对列入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为贯彻落实好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加强海塘建设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时效,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要求,并与已修订的《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相衔接,聚焦要素保障、审批时效、改革创新、协作协同等方面,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建立联审机制。建立发改部门牵头,水利、财政、自规、交通、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及地方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精准并一揽子考虑保障要素。水利部门牵头组建风浪潮沙、结构安全、生态、功能融合、投资概算等专家库,并联合开展前期指导、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强化用地、用海、砂石资源及资金等要素保障,明确要求工程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海塘建设用地、用海,就近、就地保障工程砂石供应,依法合规筹措资金,优先保障海塘项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力求政策突破。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经与自然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反复协商,我们在简化审批、资金审核、要素保障等方面突破了9条政策。

        (四)注重融合建设。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规划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海塘与生态海岸带等关系,融合建设塘后道路、景观绿化、便民休闲等设施。

        《实施意见》分4个部分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必须加强项目建设各类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工程项目审批时效,确保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

        第二、三、四部分为《意见》的主要内容。按照《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行动计划》中“加强要素保障”的要求,就项目审批(核准)、要素保障、建设运行管理等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项目审批(核准)。明确了审批权限、行业审查内容、资金审核流程、项目会商内容和方式等,简化了审批流程。二是要素保障。主要从加强用地保障(简化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用海保障(明确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审批界限等)、砂石资源保障(确定块石料场保障工程建设等)、资金保障(对“26+3”中的沿海县海岛县提高补助比例等)等4方面提出意见。三是建设、运行和管理。主要在与海塘建设相关的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融合建设等方面,鼓励改革创新;在工程咨询、前期管理、安全事故防范等方面,强调加强建设管理;在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处置、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运行管理;在工作统筹、责任落实、体系建设等方面,强调加强组织保障。

        三、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有关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

        四、新旧政策差异

        详见下表。

        解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赵元华,87052762.


        《实施意见》政策突破对照表

        内容

        出台前

        出台后

        (一)简化审批

        ①可研审批前置材料较多(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落实文件、社会风险评估、用海说明等)

        ①可研审批前置材料中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用海预审意见等可在开工前提供。


        ②所有海塘安澜项目报批可研前,都需要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②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海塘工程,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会商

        ③海塘安澜融合部分涉及市政、景观、交通等内容,项目单位需分别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融合部分建设内容、方式。

        ③由发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交通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对海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各类保障要素开展一揽子会商和服务。

        (三)用地保障

        ④海塘安澜项目用地保障难度较大,地方解决用地指标较困难。

        ④对列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四)用海保障

        ⑤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绝大多数海塘没有海域使用权证,海塘提标加固为围填海行为。

        ⑤对已建顺岸海堤向海一侧开展镇压层加固、水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不涉及新建海堤、不形成新增围填海的,可按非透水构筑物方式、50公顷以下进行用海审批。


        ⑥涉及历史围填海的区域处置时,需进行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该区域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中,需重复进行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论证。

        ⑥对涉及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可直接引用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缩短论证周期。


        ⑦申请人需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⑦允许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大大缩短了用海审批时间,减轻地方建设海塘安澜项目的资金压力。

        (五)砂石资源保障

        ⑧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料,砂石料紧缺,采购及远距离运输成本较大。

        ⑧河湖库疏浚砂石优先保障用于海塘工程建设;各地可确定块石专用料场,满足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需要,如现有块石料场无法满足要求,可本着“就地就近“和“节省成本”的原则,新开辟块石料场,同时按程序挂牌出让。

        (六)资金保障

        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无针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优惠政策。

        ⑨新出台的《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省级财政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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