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862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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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3-02-21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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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其他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3-0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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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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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9号)中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文件有61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制定机关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者明确其效力状况。同时,结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9号)一并纳入清理。针对上述62个文件,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及相关省级部门,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逐一进行了梳理。 二、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因文件内容已不合时宜、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有效期届满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决定宣布失效50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部分:采取打包形式统一进行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的5件,具体修改内容分别为: 1.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中处理方式等内容作了修改; 2.根据我省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实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的创建工作目标等内容作了修改; 3.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中机构职能等规定作了修改; 4.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中电子台账等规定作了修改; 5.根据机构改革调整情况,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机构职能等规定作了修改。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司法厅 具体联系处室为省司法厅社会法治处,联系电话:0571-87056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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