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373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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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11-06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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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11-06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1〕107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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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设立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的请示》(湖政〔202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规划面积86.9平方公里,空间范围包括长兴县泗安镇和安吉县天子湖镇部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杭长高速公路、环东路,南至环南路,西至泗安水库、天子岗水库东侧,北至宣杭铁路。 二、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全面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大建设”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优化资源配置,打造主导产业,深化开放合作,加快产城融合发展,着力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转化样板区,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三、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要坚持体制机制创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指导意见精神,遵循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体制架构,与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综合设置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协调。 四、湖州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发展方式,落实重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引导协调,高起点编制完善相关发展规划,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加快推动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五、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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