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3-00628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修订后的《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水农电〔2023〕9号)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1、全省山塘数量大,对农田灌溉和农村供水发挥较大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山塘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也日益成为农村防汛保安所关注的重点对象。
2、省水利厅2017年印发的《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全省山塘注册登记、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安全认定与评估、报废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近几年实施的山塘安全评定和病险山塘综合整治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山塘新建、综合整治、安全评定方面的内容亟待调整或补充。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对山塘定义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0.50万m3以上且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
2.管理责任划分
省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塘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对于设区市设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新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社会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本办法所明确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履行。
设区市或县级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建设、民政、司法、功能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统称山塘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所有的山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山塘所有权人对山塘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是山塘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公民本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公布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包括管理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明确山塘应急管理应纳入所在乡(镇、街道)基层防汛防台体系。
3.建设管理
一是明确山塘建设包括新建和综合整治。
二是明确病险山塘综合整治、新建山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病险山塘综合整治、新建山塘技术可靠性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病险山塘综合整治、新建山塘有条件的同步建成“美丽山塘”。
四是明确通过削减山塘总容积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的,在综合整治前由山塘所有权人在自然村和行政村予以公示。
五是明确病险山塘综合整治、新建山塘纳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六是明确山塘建设完工后,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并对完工验收提出了有关要求。
七是明确新建山塘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责任主体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限期予以拆除。
4.运行管理
一是明确山塘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划定山塘管理范围,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设置界桩或公告牌。并明确了山塘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二是明确了山塘建设水位自动化监测、视频监控等有关信息化要求。
三是明确利用山塘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山塘运行,危害山塘安全。
四是明确了山塘所有权人负责山塘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巡查制度、巡查模式、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处置报告、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出明确规定。
5.安全评定
一是明确山塘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山塘安全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定结论与意见予以审定。
二是鉴于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一次安全评定,今后在山塘新建或综合整治完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安全判定,因此明确第一次在新建或综合整治完工验收后运行 5 年内进行,以后每 10~15 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评定。
三是明确山塘安全评定结果分为安全山塘、基本安全山塘、病险山塘。具体安全评定工作按安全评定导则实施。
四是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安全状况进行公告,并督促山塘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山塘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限期组织对病险山塘、基本安全山塘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报废处理。对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不能消除关键隐患的病险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必须放空,不得继续蓄水。
6.报废
一是明确山塘报废处置作为一项安全措施,应视同山塘综合整治。
二是明确山塘报废的相关规定,并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报废组织验收,山塘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权人及相关部门参加。
7.建设项目占用
一是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全部或部分占用山塘的,要与山塘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取用水的单位、个人)协商达成一致,经山塘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是明确占用山塘的建设单位不仅要建设与被占用的山塘功能的替代工程,而且要恢复相等的水域面积;若造成山塘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取用水的单位、个人)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补偿。
8.坝顶改建为公路
一是明确山塘坝顶原则上不作为交通道路,只有满足必要的安全通行条件方可通行车辆。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二是明确山塘坝顶改建为公路且技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的,公路主管部门应与山塘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建成后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养护,不再按照山塘管理。
三、施行日期和解释
办法对高坝山塘、屋顶山塘、普通山塘、坝高、坡地等术语进行了解释。
明确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省水利厅以前出台的有关山塘安全管理的规定与修订后的《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