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疫措施调整优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精神,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工作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 》工作部署,现对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技术审评补正资料期限调整如下:
一、2023年4月1日前发出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补正资料期限延长一年。
二、2023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发出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补正资料提交期限恢复为一年。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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